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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清理收费不过是一场“拔毛”表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4日17:17  国际在线

  近期,ATM跨行取款费、小额存款管理费、打印帐单费等银行收费项目频遭质疑。日前,银监会下发了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要求银行立即开展服务项目的清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对没有违反规定但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项目,要对定价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评估,采取措施妥善处理。(8月4日《新京报》)

  通知虽然措词峻厉,但恐怕很难收到实效。“不求最好,但求最贵”的商业银行的收费冲动自不必多说,现在,让商业银行自己将费尽努力增加的收费项目取缔了、将涨上去的收费标准降下来,无异于自己给自己割肉,实在是不容乐观。更重要的是,银行各种备受质疑的收费所赖以存在的环境背景和制度框架,没有任何改变,那么皮之若存,毛必附焉。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银行自查服务项目收费情况的法规依据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众所周知,这个2003年由银监会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暂行办法,与处于上位法的《商业银行法》存在一定冲突。正是这个暂行办法将《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的银行收取手续费应由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改委相关部门来制定,改成市场价可以由银行自定,才催生了银行收费项目的暴涨。即使如言之凿凿要求银行清理收费项目的银监会,依据这个暂行办法也表示,“目前,真正不合规的收费项目非常少”。

  银监会这边厢要求银行清理收费项目,那边厢却又认定不合规的收费项目非常少,这种情况下,公众对银行的“自查自咎”要不要持乐观态度,很值得考虑。进一步看,银监会在一一回应“争议”收费项目中,先后参照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而被舍弃一旁闲置的不只是《商业银行法》,还有一部重要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银监会所列举的这些部门出台的规章,多是支撑银行收费的。譬如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支撑了高收费标准的ATM跨行取款手续费。从法理上讲,部门之间的规章制度必须要服从法律规定。既然这些部门规章与《商业银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抵触,选择遵从部门规章而放弃法律约束,显然带有一种明显的选择性。所谓上行下效,银监会如此,商业银行注定会拿这些部门规章来说事。一定程度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银行清理收费中缺位,那么消费者的权益也就无从谈起。

  举例来讲,《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规定,持卡人在他行ATM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有这个规定存在,有代理行和银联的利益纠结存在,那么即使理论上跨行收费在对冲之后成本可能是零,ATM跨行取款费也很难取消,而且涨上去的收费标准更难降下来。

  所以,真正要清理的,是这些与法律相悖或者无视消费者利益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并且出台遵从上位法的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否则,无论多么峻厉的要求,银行清理收费也会变成“拔毛”表演,徒具观赏性。(燕农)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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