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燃气管理条例下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陈昕宇 通讯员佛建) 昨日,记者从佛山市住建局获悉,新版燃气管理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新版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因为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该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即使是欠费要停止供气,也要提前15天通知用户。此外,新规还规定用户每年至少可享受一次免费的入户安全检查。
欠费:
停气15日前要书面通知
新版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气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用户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书面催缴,管道燃气用户经催缴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缴清所欠燃气费、违约金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气。
费用:
计量有误多收费要返还
条例还规定,市民如果对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或者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复检。如果经复检的燃气计量装置,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测试费用由申请方支付;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
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计量装置超过误差范围的用户,其在申请之日前两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按测试后准确的用气量收取,燃气经营企业多收取的费用要及时返还。
检修:
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检查
另外,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当用户发现燃气器具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漏气等情况,市民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可要求其入户检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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