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李舒瑜)从9月1日起,我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被行政相对人投诉3次或者3次以上,经查证确实存在过错的,须参加专项法律知识培训。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试行办法》,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对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颁布后,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执法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的,也须参加专项法律知识培训。
培训采取集中方式进行。执法人员每期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进行考试过关。如果考试不合格,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