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安徽凤阳6·21特大爆炸案开庭 3单位9人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5日13:46  国际在线

  

安徽凤阳6·21特大爆炸案开庭3单位9人受审

  凤阳6.21特大爆炸案开庭审理。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8月4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凤阳对2009年6·21特大爆炸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凤阳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凤阳县登宝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皖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凤阳县民爆分公司等3家被告单位和曹顺、曹培俊、谢登宝、孙家成、孟庆征、沈保产、葛治近、张年昌、胡宏坤等9名被告人分别被指控犯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过失爆炸罪、行贿罪出庭受审。本案被告人蒋军因患严重疾病,法庭决定对其中止审理,没有参加当天的庭审。

  2009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位于凤阳县大庙镇境内的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最南侧存放炸药的房间发生起火,导致雷管爆炸引爆炸药,造成17人死亡,30人受伤及重大财产损失。爆炸发生后,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副省长黄海嵩为组长的晶鑫矿业公司“6·21”爆炸事件抢险处理小组,并专设了事件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资料收集、调查取证,认定凤阳“6·21”爆炸事件是一起非法买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炸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有,凤阳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石英砂加工,不具备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资质,为获取石英砂矿石原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俊安排其子曹顺非法开采矿石。2009年3月26日,曹顺和凤阳县杜氏矿业有限公司会计胡宏坤联系,请其帮助提供购买炸药的申请材料,胡私自将杜氏矿业审批购买炸药手续一套交给曹顺。曹顺将该表填好,办理了审批手续,在未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和运输证的情况下,直接持炸药审批手续到凤阳县民爆分公司找到仓库保管员沈保产,沈明知曹顺以杜氏矿业名义购买炸药、雷管,且没有办理购买证、运输证,仍然让曹顺先交款购买炸药后再补证。曹顺次日从凤阳县民爆分公司购得7944千克炸药及200支雷管,将其用于非法开采。

  2009年5月,被告单位晶鑫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俊与被告单位登宝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登宝达成口头合作协议,由晶鑫矿业出资,登宝公司提供购买手续购买炸药、雷管,双方合作开采登宝石英砂公司灵山石英岩矿。曹培俊、谢登宝分别安排曹顺、孙家成代表各自企业负责矿山开采。

  2009年5月6日和5月13日,曹顺利用登宝公司的购买手续,先后从凤阳县民爆分公司两次合计购买炸药13680千克、雷管200支,用于开采矿石。

  2009年5月20日,被告单位登宝公司灵山石英岩矿采矿证到期,曹顺、孙家成商议再购买一批炸药。孙家成编制了一套购买6720千克炸药和100支雷管的审批表,在通过谢登宝、曹培俊向有关部门疏通关系遭拒后,曹顺于当天下午持审批表到凤阳县民爆分公司找到业务员蒋军帮忙购买炸药。蒋军明知曹顺没有民爆物品购买证、运输证,经请示分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在没有办理和提供购买、运输炸药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与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副部长丁希红(另处)联系,要求向凤阳发送炸药。2009年5月21日,江南化工公司将8520千克炸药发至凤阳,由蒋军带领炸药押运车将295箱7080千克炸药直接送至晶鑫矿业公司院内交给曹顺。2009年1月至6月,凤阳县民爆分公司在无购买证、运输证或者超出购买证、运输证核定的数额非法买卖炸药28192千克,将其非法卖给被告人曹顺等人。

  晶鑫矿业在购得上述炸药、雷管后,曹顺安排他人将剩余炸药存放在公司水碾旁的房间内,后将炸药又转移至公司办公楼一楼最南侧的房间内,共计存放炸药约12000千克。2009年6月11日,晶鑫矿业公司员工张年昌搬至同事葛治近的房间一起居住,两人在打扫房间时,共同将在房间内存放的雷管连同杂物一起转移至公司存放炸药的房间内。

  检察机关同时还就被告人谢登宝在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为获得采矿许可证,涉嫌向当地地质矿产部门负责人行贿18万元的犯罪事实一并提起公诉。

  3家被告单位和9名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和辩护人参加了庭审。由于案情重大,法庭待进一步合议后将择期另行宣判。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