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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工会可公开谴责企业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5日15:04  国际在线

  金羊网-羊城晚报8月5日报道 记者昨天从省总工会获悉,7月21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第三次修改,本月开始征询公众意见,9月下旬提交省人大审议表决后出台。昨日,《条例》的主要起草人,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孔祥鸿就草案修改三稿进行解读。

  修改稿注重劳资双方平等地位

  针对《条例》审议启动后,有声音认为该条例为偏向于职工一方的“不平等”条例,修改稿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外,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企业发展”。

  孔祥鸿表示,修改稿从第一条就强调了劳资双方的平等地位,对政府、工会、企业三方,责权利都尽可能做到平等、不偏袒,把劳资双方的冲突纳入法制轨道。如修正后的第四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各自聘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作为协商顾问。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被误读

  而对于“职工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或者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行为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的规定,被有人解读为“以规范集体协商的名义立法禁止停工?”

  孔祥鸿说,这种提法在国际上是有规范的。实际上在近期出现的集体性劳动纠纷事件中,已经出现了先停工再提诉求的非理性行为,造成企业的较大损失。

  “这项规定不是说不让职工停工,而是职工方必须事先提出理性的、正当的诉求,把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来解决。”孔祥鸿说。

  而针对新加入的公安机关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地位,孔祥鸿解释,不是一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就需要公安机关处理,而是涉及违反治安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时才需要。

  工资协商优先考虑企业效益

  在《条例》审议启动后,条例其中章节“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公众焦点。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对于“工资调整”一词,孔祥鸿解释为:“工资可升、可降、可不升可不降,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降。”特定条件指的是,如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的效益无法得到保证,职工可以通过协商以减工资来避免遭受裁员。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时,应当优先考虑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根据常委会意见,并参考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后,修正案中增加了关于协商中止的规定。

  “谴责”改

  “公开谴责”

  修正案第六十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要求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者公开谴责。

  把原草案中的“谴责”修订为“公开谴责”, 孔祥鸿说,将媒体的舆论监督纳入到对企业的社会监督中,这在全国省级类似的条例规范中属于首创。

  现在很多企业都注重品牌和形象的塑造,公开谴责手段给工会提供了利用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的平台,这利于更好地规范企业的行为。

  企业若有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拒绝或拖延答复职工方集体协商要求,拒绝提供或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等行为,都有可能遭到媒体的曝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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