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鲁哲)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要求各企业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做好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津贴发放等工作。
通知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各企业,包括因生产需要,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企业要在保证工作现场清凉饮料供应的同时,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天不低于10元的高温季节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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