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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宋海鹏受贿10万元案一审宣判后,因量刑偏轻被发回重审 再审:6年刑期改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5日20:46  兰州晨报

  本报酒泉讯(记者董开炜)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宋海鹏利用负责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便利,接受建筑商贿赂1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7月28日被肃州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现年40岁出头的宋海鹏1993年7月进入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2007年8月被任命为该院副院长。

  2009年2月,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招标筹建医院住院部综合大楼,由宋海鹏担任该项目的负责人。2009年3月,建筑商朱某与医院联系,请求报名竞标。由于朱某没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和建筑资质,便在宋海鹏等人的指点和帮助下借用另一家建筑公司的建筑资质报名投标。招标前几天,朱某找到宋海鹏,送上一张存有10万元资金的银行卡,宋海鹏提前让朱某违规查看了投标文书。2009年5月2日,朱某如愿中标。

  2009年5月17日,宋海鹏为自己办了一张为期3年的定期存单,将银行卡上的10万元资金转入。案发后,该笔资金被追缴至国库。

  2010年3月,肃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宋海鹏有期徒刑6年,后被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量刑偏轻为由发还重审。肃州区人民法院7月28日再次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宋海鹏有期徒刑10年。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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