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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规保护的高温劳作亟需救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02:17  红网

  高温,拷问社会良知。日前,济南有8位户外劳动者因高温而中暑死亡,大多为环卫工人,或是农民工。早在6月中旬,新疆伊吾县就出现40℃至44℃的最高气温,有20多人因中暑住院,3人死亡,主要是种植哈密瓜的农民工。我生活的浙江台州,也遭遇多日近40℃的高温天气,已经出现锅炉工中暑死亡的悲剧。这样的高温劳作,究竟要靠什么来呵护?

  要靠劳动者自己争取,恐怕没有希望。在干与不干之间,弱势的劳动者基本没有选择权。想挣钱,你就干;要不干,你就挣不了钱。尤其是一个看似不错的挣钱岗位,纵然遭遇高温,恐怕也不敢轻易歇息。台州各地清扫大街的环卫工人,基本上都操持外地口音,而且,大都干了多年。无论天有多热,地有多烫,要想保留这份清扫大街的工作,必须行进在烈日中。

  要靠老板开恩,可能性也不大。老板会受制于订单,受制于工期,如果实行的不是计件工作,歇工一小时,老板就有可能得放一小时的血。特别是一些建设工程,提前一天,就是数额不小的奖;延误一天,就是数额不小的罚。如果干与不干的主动权,就在老板手里,会有几个老板,能从员工的健康出发,通过牺牲工期来呵护自己的员工呢?实在难说。

  唯一能靠的,只有法规。像深圳所做的那样,出台专门的《暂行办法》。譬如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的时候,就规定这一天应该停止工作;气温38℃的时候,就规定这一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气温达到35℃的时候,就规定要根据生产情况,采取换班轮休,不得加班加点;特别是12点到下午3点,规定要停止露天作业;如果不能停止作业的,露天连续作业的时间,规定不能超过2个小时。遗憾的是,目前仍在实施的全国性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颁发于1960年,至今50年未修改。它规定的是“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形近于无。

  有资格立法的人,恐怕是不会受困于高温天气的。有人急,他们不急。防暑降温的法规,因此就严重滞后了。在这样的法规形成之前,切实的救赎手段并不缺乏。首先是能够援引的法规,要争取用足用够;没有法规可以援引的地方,要发挥舆论的作用,让更多的劳动者,能够避开如火的烈日。譬如有条件的建设工地,尤其是街巷的保洁,务必把作业时间避开火热的中午。凡是能昼伏夜出的工作,就不要让劳动者再暴露在烈日之下吧。经济重要,清洁重要,但都没有人的生命重要。

稿源:红网 作者:慕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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