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铡不了的陈世美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解读中国传统戏曲,会发现这些耳熟能详的故事竟然还有新的解释、新的意味。《戏·法》专栏将刊发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郭建的一组关于戏曲与法律文化的文章,但愿能给读者带来新的联想、新的启发。——编者

  《秦香莲》,也叫《铡美案》,是最为流行的剧目之一。除了京剧,汉剧、徽剧、滇剧、豫剧、评剧、秦腔、晋剧等均有此剧目,粤剧有《琵琶词》,弋腔有《琵琶宴》,川剧有《陈世美不认前妻》。

  所有的剧种里,故事情节大同小异,都是说陈世美为考取功名日夜苦读,得到爱妻秦香莲悉心照料。后来陈世美赴京应试,高中状元后被太后招为驸马。秦香莲多年无丈夫音信,带了一对子女上京访求。陈世美无情拒绝认妻,并为免除后患,派家将韩琪追杀香莲母子。韩琪宁愿自刎,不愿滥杀无辜。秦香莲到开封府告状,包公被秦香莲感动,毅然将陈世美判刑处死。

  这个剧目高潮不断,很能吸引观众,但是如果从法律史的角度来观察,这个剧目的基本情节方面却是漏洞百出。

  陈世美的“原罪”

  陈世美的罪状按照秦香莲的状词所言是这样的:“(状)上写着秦香莲三十二岁,状告当朝驸马郎。他欺君王瞒皇上,悔婚男儿招东床;他杀妻灭嗣良心丧,他逼死韩琪在庙堂。”

  陈世美的“原罪”是抛妻再娶,犯下重婚罪。可是这个罪名实际上在古代的法律中只是个很轻的罪名。按照故事发生的时代宋朝的法律,“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而在这个故事流行的明清时候,法律规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可见,像陈世美这样已经有了妻室、另外再娶妻的,法律的原则是保护前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否认后婚的合法性。真有这样的事情,陈世美也不过是个徒罪、杖罪。另外,按照古代的法律,官僚士大夫还享有种种的特权。在故事发生的宋代,陈世美可以通过“官当”——拿自己的官品去抵挡掉这个徒罪;在明清时期,士大夫官僚又具有不受体罚的特权,只需要出钱赎罪就可以了。

  不过如果陈世美真的是被招为驸马的,那么是向太后、皇帝隐瞒了自己已有妻室的事实,就同时触犯了另一个罪名,要严重一点。在唐宋的法律里,这是向皇帝报告时“诈不以实”,要判两年徒刑;在明代法律里,这项罪名更为严重,“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也是徒刑三年,附加杖一百的体罚。

  陈世美虽然忘恩负义,却并没有什么严重的罪名可套,剧作者为了将戏剧推向高潮,需要将陈世美进一步“抹黑”,要设计一个产生更大的罪名的情节。遣人谋杀的罪名问题

  这个情节,就是陈世美派遣自己的家将韩琪去杀害秦香莲母子。只是,这个情节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也是不合理的。

  按照故事发生时的宋代法律,买凶杀人的,按照谋杀罪处罚,只要起意并派遣了,就要判徒三年;因此导致受害人受伤的,主谋者要判处绞刑;受害人死亡的,要判处斩首。可是首先在这个故事里,预定的受害人是陈世美的原配妻子秦香莲。而唐宋法律里,丈夫殴伤妻子,“减凡人二等”;打死的,“以凡人论”(和普通人一样处理)。其次,韩琪接受派遣后,被秦香莲的哭诉打动,自杀身亡,并没有使秦香莲母子二人身体伤害。

  在明清法律里,也是如此。指使杀人和谋杀罪同样处置,没有死亡后果的没有死罪。至于陈世美逼迫韩琪自杀,在明清法律里只能套一个“威逼人致死”的罪名。按照明清条例,“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近边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要“威逼”导致受害人一家有两人、或者威逼致人自杀的死者达到三人以上的,威逼者也不过是一个充军的罪名,仍然没有死罪。

  就情节本身的设计来说,也存在很大的漏洞,包公对于韩琪自杀缘由的判断,完全来自于秦香莲的证词,以及那把自杀的刀,可是那把刀只能证明这是陈世美府上的刀、从而证明韩琪是陈府的人,但是完全没有办法证明韩琪是受到陈世美的威逼才自杀的。

  包拯的铜铡

  《秦香莲》一剧的高潮,就是最后包公以铜铡处死陈世美。那么作为首都所在的开封府的长官,包公有这样的刑具吗?包公会具有“先斩后奏”的权力吗?

  中国古代的政治常识之一就是生杀大权永远只能由皇帝一个人独掌,绝对不能容许有一个官员对于其他官员可以拥有先斩后奏的权力,这样不仅会造成其他官员对于拥有这项权力官员的畏惧,从而逐渐篡夺皇帝的权力,也会造成统治者内部的矛盾,使得官吏集团风波四起。所以历代法律都规定,凡官员犯罪都必须请示皇帝后才能处罚。

  古代真正拥有“先斩后奏”权力的不是监察官,而是负有军事指挥权的大官。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都督、唐代的节度使、宋代的安抚使、明清的总督等等。为了表示他们的特殊权力,一般都要由皇帝赐予他们一些象征性的刑具或物件,来表示他们代表皇帝执掌生杀大权。但那是战争环境下的特殊事例,并非通例。事实上,在京城地区的长官,恰恰是最没有自主权力的。

  民间的理想

  那么完全不符合传统法律原则的秦香莲的故事为何会在民间如此流行?这是一个传播学的有趣的案例。

  在古代“天高皇帝远”的生活环境里,民间百姓熟悉的也只是集权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模式,很自然地把改变现状的希望寄托在高高在上的皇帝那里,这种对于持“尚方宝剑”、“龙虎狗”大铡刀前来诛杀贪官污吏的御史的渴望,是长久存在于基层的政治理想。

  秦香莲的故事首先成文的剧本,目前认为是一百多年前晚清同光年间的梆子戏《明公断》。现在一般各剧种演出的剧本则是1953年由中国戏曲研究院编定的。因此在这个剧目最后文本形成时,作者已经不太了解古代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的规定,却大胆将近代西方传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掺杂到故事之中。反映的是20世纪的社会观念,因此它是“近代历史剧”,里面讲的故事已经和古代法律及古代社会没有什么关系,不能被当做了解历史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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