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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宜适用累犯规定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累犯不得假释。笔者认为,累犯制度不宜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理由如下:

  第一,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然而,从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来看,累犯是立足于惩罚,着眼于特殊预防。因此,如果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累犯规定,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应置于优越的地位,这一原则应当贯穿于对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刑罚执行的全过程。累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制度,是以惩罚与报应为重点的,因此,不宜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

  第二,对未成年犯罪人定罪从严、量刑从宽的规定看。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表明,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秉持的是定罪从严、处罚处宽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体现了这样的刑事司法理念。如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未成年人的审理作出以下特别规定: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上限规定,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无期徒刑。在附加刑方面,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二是扩大了对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了实际处罚的范围。三是确立了对未成年人年龄的推定,对于证据不足的,可以直接推定为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四是在侵犯财产罪中,把原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若干情节,直接规定为不认为是犯罪的情节等。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累犯的规定,与对未成年犯罪人定罪从严、量刑从宽的精神相冲突。

  第三,从适用累犯的法律后果看,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一旦被认定为累犯,就要受到实际监禁,这会造成一些宜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失去缓刑的机会,这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是不利的。假释具有鼓励的性质,可以看作是对自新向善而有悔改表现的受刑人的一种奖赏,而未成年犯罪人一旦被认定为累犯,就丧失假释的可能,不免使其心灰意冷,影响其改过自新。由此可见,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累犯的法律后果看,太过严苛,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有其特殊性,与其生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有关,未成年人也易受环境的影响,通常具有可塑性强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当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累犯的规定。

  (作者单位: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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