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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打”官司

  中国人把诉讼称作“打官司”,这“打官司”的说法从何而来,现在已无从考证。清代程世爵编著的《笑林广记》中“听讼异同”一则,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很是值得玩味。

  “廉吏有讼师,贪吏无讼师。廉吏平情折狱,而讼师虽畏其明,犹可欺之以其方,故讼师留以有待也。贪吏不据理听讼,而讼师虽强其词,竟不能夺其理,故讼师去而他图也。廉吏使无讼,贪吏亦能使无讼。登廉吏之庭,杳乎寂乎,而民自无讼,是真无讼也,无情不敢呈其讼也。登贪吏之庭,杳乎寂乎,而民无一讼,非不欲讼也,无财不敢以为讼也。然而为吏者,岂能终无讼乎!两造各有曲直,不得已而质诸公庭,官则摄齐升堂。颜上座,无是非,无曲直,曰:‘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曰:‘痛打而已矣。’故民不曰审官司,而曰打官司,官司而名之曰打,真不成为官司也。然而彼更有说以自解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有情者不得尽其词,大畏民志,此谓知县。”

  由此可见,古代的诉讼,多半是“打”出结果来的,所以叫“打官司”。时下流行的古装剧里,大老爷升堂,先是左右两排衙役齐呼“威武”,接着就是大刑伺候,用棍子打得噼里啪啦,十分响亮,受刑者往往皮开肉绽。更有甚者,用夹子夹在手指上,只一拉,便是歇斯底里,死去活来。即便是没有犯罪,也不由得你不认,真是“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中国古代的“打”是一种制度化的刑讯。用什么打,打多少下,打什么部位,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当然,法外用刑的情况也肯定不少。这在当时查明案件真相的手段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多少是可以理解的。既没有摄影技术,也无法用仪器进行监听,更别说DNA等科技鉴定的运用,除了少数如“神探狄仁杰”的高人外,对一般的官员来说,不打又能如之何?

  现代法治下的诉讼则是严格禁止刑讯的,我国宪法里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司法实践中“打官司”的现象仍是时有出现,远的如佘祥林、聂树斌、杜培武、李久明……这些冤假官司无一不是打出来的。近者则有村民赵作海,2002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商丘中院判处死缓,谁曾想上个月被害人“死而复活”,回到村中,赵作海饱受十年牢狱之后终被无罪释放。至于当初定案时的九份有罪供述,赵作海在回答《新京报》记者的采访时说:“被打一个月,生不如死,就招了。”沉冤虽然得雪,然妻离子散,青春不再,如此的伤害绝不是国家赔偿就能抚平的。我等平民,岂能再承受“打”官司之痛?国家法治,岂能再容忍刑讯之破坏?

  现有法律制度对于刑讯,态度不可谓不坚决,责任追究不可谓不严厉。然而“打官司”现象成为我国的司法“毒瘤”,总是割之不尽,却是为何?盖因刑讯与“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文化、有罪推定的思维习惯以及缺乏有力监督的侦查权力纠结在一起,实在是千头万绪,难以整治。为了杜绝“打官司”现象,近年来学者们殚精竭虑,开出不少方子: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建立律师在场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实行“侦押分离”等等,不胜枚举。但真如这些学者所言,一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建立起这些制度,刑讯的“毒瘤”就能药到病除吗?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今“打官司”已有了新的发展,慑于错案责任的追究,实施者不再把人打得屁股开花,那是“胡打”,现在流行“精打”,开着几百瓦的强光灯24小时不让你睡觉,不怕你不招供。这种变相的刑讯,伤人于无痕,事后难以追查,事前进行制约,怕是也颇费周折。

  事实上,只要“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意识存留在侦查人员的大脑中,只要无罪推定的诉讼文化在我国的法治土壤中未能真正培育起来,怕是再先进的制度也难以杜绝“打官司”的现象。制度始终是要依靠人来运作的,人的观念不变,制度设计得再精密,也难免会被钻空子。奉行实用主义的中国人在这方面更是具有近乎天才般的“智慧”。因此,在中国语境下,对人的制约也许比制度的建设本身更重要。

  这些年一种“制度万能主义”在法学界悄然兴起,不论司法实践中存在什么问题,人们总把希望寄托于各种制度。制度的制约固然重要,但制度也绝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缺乏相应的社会文化和心理基础,很多制度都只能是“看上去很美”。诚如易中天先生所说“再好的制度也只是术,而不是道”。道不变而变术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在治理刑讯逼供这个问题上,也许我们得变换一下思路,毋宁把所有的精力都集中到“术”上,不如也去思考一下如何改造在一些人脑海里根深蒂固的“道”。只有当程序法治、人权保障的诉讼文化深入人心的时候,“打官司”一词才会永远尘封在我们的历史记忆之中。在这个法治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天不会太遥远。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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