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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须自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06:07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近来,接连发生公众人物面对舆论监督信口雌黄、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值得深思。

  个别公众人物纵容他人殴打记者,指责媒体披露自己靠不住的学历时,常常拿着隐私说事,故意把自己等同于普通人。有的公众人物做错了事死不认账;有的以动辄“出口成脏”为“个性”;有的公开宣称“如果所有人都被你骗到了,就是一种能力,就是成功的标志”。公众人物“自毁长城”如是,竟毫不脸红,可谓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曾刊文建议:为社会公众利益进行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该建议得到社会普遍关注和认可。在国外,公众人物向公众让渡一定的隐私权是普遍共识,也是社会成熟的一种标志。

  但凡一个人成为公众人物,大都有过人之处,得到人们的认可、尊重或崇拜,但同时也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公众就有权以更高的标准来衡量他们,有权对他们进行更多的监督。对他们自己而言,则必须是“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说通俗一点儿,一个公众人物连自己吃饭穿衣都应想想:这样是不是符合其公众人物的身份。更不用说要成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必须指出的是,“公道自在人心”,主流价值观更不容挑战。公众人物善待公众、善待社会是应尽之责和义,唯其自重,方能留下清名。

  (据新华社北京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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