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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谴责权”何必再强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06:13  大众网-大众日报

  目前,广东就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各界意见。起草者表示工人低工资的盈利模式必须改变,同时拟赋予工会公开谴责不作为企业的权力,营造舆论压力和监督。(8月5日《广州日报》)

  广东就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各界意见,这固然是件好事,至少表明相关方面有了解决问题的诚意。但问题是,赋予工会公开谴责权,作用能有多大呢?长期以来,工会开展工作并不是没有法,《工会法》和《工会章程》早已存在。依据这两项法规,工会的权力其实很大。工会不仅要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还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甚至,工会还要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制,督促和协助行政改善劳动条件,参与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由此可见,工会的权力本来是很大的,只是在执行过程中被人为打折了。赋予工会公开谴责权,其实无意中暴露出工会维权之难:居然连谴责权也要重新强调一下。事实上,民主管理条例中的很多精神内核其实早已明文规定。新条例的出台,虽然结合了当前情况,相关起草人员也表示:“公开谴责等于赋予了工会新的手段和资源,以往在全国没有的。”但依然给人老调重弹的感觉。

  相关起草人员或许以为,很多企业不怕罚款,但却很担心声誉受损。我们不否认舆论监督的力量,但如果过于看重这点却似乎过于天真。况且很多工人就业于零星小厂,企业的声誉本就无所谓有、无所谓无。

  声誉属于道德自省的范畴,条例属于强制性的法理范畴,两者不可混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一个良善的开端。但新条例要想真正发挥实效,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道德层面的制约固然需要,但法规的制约力显然更重要,所以条例起草者切切不可过分倚重道德层面的制约。新条例当前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是,是如何加强执行力建设,让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成为一部真正能够产生威慑力,派上用场的良法。

  □雷志华 漫画/李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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