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来宾讯 近日,来宾市5名交通肇事的当事人,被交警部门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5名犯罪人员均为交通肇事后致人死伤,并且都有逃逸事实。
家住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陶马村的黄某,于2009年10月27日下午,驾驶微型普通客车从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塘圩村,往良江镇松柏村方向行驶。他行至良江镇塘圩村委凌蒙村路段时,与对向由樊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搭乘两轮摩托车的石某某死亡,樊某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黄某弃车逃逸。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对黄某展开追逃,但因他逃往外省一直没有结果。
2009年11月27日,三大队事故值班民警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黄某出现在广东中山市。民警立即前往该地调查。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经过一个月努力,民警终于在2009年12月31日,在一间出租屋中将黄某抓获。
经审理,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8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家住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中山村的韦某、家住兴宾区新兴北路二巷的王某,则是同一起事故的两个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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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0日,王某驾驶一辆出租车从来宾市区往良江镇方向行驶,撞到同向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行人陈某某。陈某某倒地后,被紧跟于后的韦某驾驶的出租车碾压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韦某共同商量后驾车逃逸,事后王某投案自首。
经审理后,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日作出判决: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零6个月;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缓刑3年。
家住来宾市武宣县思灵乡的覃某、家住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的韦某某,也都因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重伤,并且都有逃逸行为,分别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黄少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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