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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一辩”“吵一吵”有助量刑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07:29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邓新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8月5日,《法制日报》记者就该意见出台的意义及司法实践中的作用等问题,采访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小飞。

  “意见实施后,社会上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认为检察机关提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之嫌,侵犯了法院的量刑权,怎么看待这一问题”就记者提出的疑问,陈小飞说:“客观上说,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没有真正理解量刑程序的实质内涵。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之前检察机关也一直在行使量刑建议权,只不过不够具体、不够明确而已。”

  陈小飞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量刑程序是在法庭主导下,控辩双方共同参与的一项制度安排。此次量刑程序改革,并没有改变法检两家的职权配置,法院对量刑问题还是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针对社会上“控辩双方通常存在力量不平衡,一旦引入量刑辩论,会加剧这种不平衡,尤其是在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的质疑,陈小飞指出,如何确保公平公正是出台指导意见目的所在。意见明确提出:在量刑建议权行使主体上力求公平。即控辩双方、被告人本人均有权提出量刑建议;意见还规定,“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随同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自己可能被判处的刑种、刑期、判刑理由等,可以提出针对性的反驳意见,辩护权利得到充分施展。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一般要主动询问被害人一方的看法,作为其提出量刑建议的参考,法庭也会允许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意见有一个很重要的创新,就是要求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陈小飞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作为刑庭的法官,我们认为,这是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开性的必然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分析,回应各方的诉求,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充分监督,又提高了判决的说理性和公信力。

  陈小飞说:“公开透明就是量刑程序改革的实质内涵∝辩双方‘辩一辩’、‘吵一吵’,法庭兼听则明,从而达到量刑公正。”

  本报广州8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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