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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出台支持玉树恢复重建税收政策 受灾损失严重企业可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07:3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5日讯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近日该局及财政部、海关总署下发通知,明确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指出,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4月14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3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通知还规定了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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