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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事故不能总是不了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09:34  东方早报

  颜敏

  紫金矿业污水泄漏事故迄今已过去一个多月,该公司尚未提及如何整治环境、赔偿受损民众。很多人担心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紫金矿业这次事故泄漏的不仅是污水,也暴露了中国环境问题久治不愈且愈演愈烈的制度根源。归结到一点,套用社会学一个术语就是,环境保护是一个斗争、博弈的场域;在这个场域,我们只看到污染企业、政府部门双方的“良性互动”,而广大公众(特别是基层民众)一方基本缺席,尽管他们才是环境事故的真正受害者,也应该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力量。

  普通公众如何成为环境保护的主体,如何追索赔偿,如何在各方力量构成的环境保护场域中,成为至关重要的一极?比较一下这次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对我们可能有所启发。

  据报道,6月15日,美联社发布民调结果说,52%的受访者对奥巴马应对漏油事件的力度表示不满, 56%的受访者认为美国现政府的应对举措并未实际奏效。8月3日,美国德州律师Tony Buzbee代表2000名墨西哥湾泄漏受害人对4月和5月发生的泄漏发起集体诉讼。他表示,原告正寻求健康赔偿,包括与大量暴露在苯中相关的症状,BP因此面临100亿美元的诉讼。

  可以看到,在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广大公众积极发挥自身的力量,为自己和生态环境争取最大的利益和福祉。

  反观中国的情况,鉴于国情,可以接受的方式往往只有环境诉讼一途,但有关方面对环境诉讼设立了重重障碍。

  2006年中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群体诉讼必须分解为个体诉讼,这就使得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不可能。法院系统也很少设立环保法庭。2007年11月20日,贵阳环保法庭正式成立。但是,这家法庭规定,只有贵阳两湖一库管理局、环保局、林业局、检察院等四家单位才有诉讼主体资格,排除了个人和公益组织。据《人民日报》报道,这家法院的负责人解释说,“诉讼主体资格之所以从严控制,是避免人人都来告,造成诉讼泛滥。”

  其实,在中国,诉讼成本高昂,很难出现所谓的“诉讼泛滥”。害怕“诉讼泛滥”,也不是取消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正当理由。如果能换来公众更高的环境意识,换来政府和企业更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换来中国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得到阻止甚至逆转,即使环境诉讼案件多一些也完全是值得的。至于说环境违法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取证和举证困难,难道不是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和智慧,使得环境违法无处藏身吗?!

  然而,今年爆发了多起特大环境事故,包括紫金矿业这次污染在内,我们没有看到一起相关环境诉讼。堵塞这条途径,有关各方自然皆大欢喜,但这很可能使自然生态、社会生态、政治生态的危机不断累积叠加,至于不可逆转。

  (作者系中南大学社会学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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