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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捞人”不成要求还钱 法院判决款项没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13:0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8月6日消息(记者彭玉冰)发布在中广网北京8月3日的《“捞人”不成 委托人要求“还钱”》 一事,现在有了最新消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双方行为违法,属无效民事行为,郁女士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同时,法院对牛某作出民事制裁决定。法院认为,牛某收取的5万元,系从事非法活动的财物,且无证据表明牛某确实已经将这笔钱给了别人,因此,法院裁定,涉案的5万元款项,从牛某处进行收缴。

  案件回顾:北京郁女士找到牛先生,称其合伙人刁某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公安机关羁押,请求牛先生帮忙把刁某运作出来。牛先生说他有一姓牛同乡可以帮忙运作。于是,郁女士支付那位牛先生5万元“捞人”费。然而,预定时间过去,刁某并未能“如愿”被“捞”出来。于是,郁女士将两位牛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偿还“欠款”5万元。

  法院宣判后,郁女士的代理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表示要上诉,他说:“我们当初是想让被告通过合法的方式将刁某取保候审,本意不是想‘捞人’。 被告说他认识什么督察,我现在认为他涉嫌诈骗,将保留追究被告诈骗罪的权利”。

  而被告牛某则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并表示愿意执行。

  宣判后审判法官告诉记者,对于原告的行为,虽然情理上可以理解,但“请托”和“受托”行为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仅仅将“请托”的费用返还原告郁女士,虽然否定了被告牛某的“受托”行为,却又肯定了原告的“请托”行为。因此,法院同时下发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将涉案款项收缴。

  小知识:《民事制裁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民事制裁措施包括训诫、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五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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