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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价买屋还要为面积多除少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13: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世宁、实习生蔡元慧报道:天河区明轩小区内多名业主近日先后被小区开发商告上法院,追讨房屋差异面积房款。8年前“一口价”买下的房子,又何来补款一说?昨天下午第三批被告业主在天河区人民法院应诉。

  认购书一口价

  2002年4月在建的天河区明轩小区搞一口价促销,原价40万元的房子只要35万元就有交易,王先生正是在那段时间与开发商恒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认购书上清晰地注明“¥350000,一口价”字样。6天后王先生又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第四条注明“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勾选)出售,总金额三十五万元整”。

  不料从2003年7月开始业主们陆续收到开发商的通知,要求补交房屋实际面积多出合同面积部分的差价。王先生所买的房子实际建筑面积比合同面积多出了2平方米,可实用面积却少了1.5平方米,照样要补钱。“既然是一口价买的房子,又哪来的补交房款一说”?开发商的做法遭到多数业主反对,此后不愿交钱的业主们便不定期收到开发商寄出的律师函。

  昨天下午到天河区人民法院应诉的3户业主已是开发商起诉的第三批业主,另有多位已收到开发商通知即将被起诉的业主到庭旁听。“2002年整个明轩都是以‘一口价’方式出售的,估计接下来开发商很可能会陆续把二百多户业主都告上法院。”业主王先生猜测。业主刘小姐告诉记者,前两批被起诉的业主,既有胜诉也有败诉的。胜诉的是一位律师,当初签购房合同时他就与开发商在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栏”里注明了购房款为一口价,买方不负责面积误差所引起的任何费用。而败诉者的情况与大多数业主类似:合同中只注明了“按【套】出售,总金额×元”,而并未提及一口价。

  开发商有异议

  既然是“一口价”,开发商恒合公司向业主追讨面积差异房款有何依据?在昨天庭审举证阶段,开发商代理律师指出:正式购房合同签订后,早前签订的注明“一口价”的认购书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而在正式合同第四条注明的“按【套】出售”是区别于按【楼层】、按【栋】出售的提法,不等同于按套计价,也并非“一口价”之意。在房屋实际面积多于合同面积时,业主理应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作出补偿。而被告业主李先生的代理人张小姐认为,认购书也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它与购房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单方否认“一口价”已然违约。

  记者注意到,正式购房合同第五条写明“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勾选)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业主王先生说,“有一口价认购书在先,合同第四条的‘按【套】出售’理所当然就应该理解为:35万元购买一套房子,价格与房屋的面积大小无关。而且合同中第五条也明确注明‘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这根本就是自相矛盾的两个条款,我们签合同时怎么可能同时勾选呢?”业主侯先生也持相同意见,他回忆说:“合同签好后,开发商便以办房产证为由把三份合同都收走了,我们怀疑开发商私下篡改了合同。”

  目前本案已完成庭审,将择日宣判。

  (报料人王小姐,三等奖100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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