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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难产的公共利益之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17:38  国际在线

  近日,有媒体引述中国劳动保障科学院相关人士的说法,称《条例》按照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新要求,进行最后一次修改,并将很快出台。而中国劳动保障科学院相关人士随后又否认了上述报道,表示《条例》具体何时出台他并不清楚。8月5日,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刘军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条例》出台的宏观经济环境或者说时机尚不是很成熟,相关部委对于某些“基本”概念尚未达成一致,一些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提出,《条例》年内出台的可能性不大。(8月6日华龙网)

  打量《工资条例》的难产,令人五味杂陈。此前,有媒体笃定认为该条例年内一定出台,一时让人不无憧憬,毕竟,早一天出台,就有可能早一天填平当下已成鸿沟的收入差距。众所周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连续多年成为民众的聚焦之处,也是怨气难抑的伤心地,特别是今年,要求大力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呼声比以往更加强烈。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如何切?温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已经提供了方向,即,一要抓紧制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二要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三要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而《工资条例》正是这一精神的具体呈现和落实,正如权威人士指出,条例草案核心内容将突出“调低限高”,即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加机制和垄断企业尤其是高管工资的限制。在限制垄断行业高收入方面,草案要求垄断行业定期公布工资平均水平、涨幅、增长金额等内容。

  遗憾的是,设计良好的《工资条例》迟迟难以面世,不免令人发一浩叹!为何难产?原来,《条例》仍有很多概念尚未在各大相关部委中间达成共识。比如到底哪些行业属于“垄断行业”?哪些行业的工资要加强监管力度?仍存在一定的争议。而记者了解的情况是,在《条例》草案中没有提垄断行业,而采用了“特殊行业”的概念。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关于哪些行业是垄断行业存在很多争议。其实,早在数天前,当媒体报道称,垄断行业用特殊行业代替,笔者就十分担忧,为何回避垄断行业的提法?有什么敏感的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不就直称垄断行业吗?用特殊行业代替垄断行业,用意明显,即垄断行业不同于一般行业,它们很特殊,弦外之音是,就应该特殊对待。此外,不容回避的是,一些垄断业负责人根本就不承认他们在垄断,比如,有官员表示,石油、电信、电力等行业几乎没有垄断,因为“石油、电信、电力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竞争的格局,而且这些企业的主要资产都在上市公司。”其实,判断一个市场是竞争还是垄断,重要的不是看这个市场上有几家企业,而是看政府是否通过强制性措施禁止其他企业进入。

  说白了,垄断行业易名为特殊行业,是一种不得已的转圜;而哪些行业属于“垄断行业”,哪些行业的工资要加强监管力度,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则更直接说明一些部门正在表达不满、施加压力。在利益自保下,他们反对旨在对其约束的《工资条例》,因其反对,又因其反对力量过于强大,一项攸关公共利益的改革方案便迟迟不能出台,或根本就没有想出台,再或者出台了也面目全非,与民众所想象的距离太远。浏览诸多改革方案,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此前,新医改方案久久难以面世,就有学者指出,该方案的出台一再延迟,不是缘于学者的争议,而是受制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博弈。坊间曾如此描摹一些部门争夺利益的姿态:许多行政机关对待有利的职责(收费权、审批权、处罚权),就像橄榄球比赛一样,你争我夺;对待利益不大的职责,就像击鼓传花一样惟恐落在自己身上。如此辛辣描写,令人感叹,一针见血之余不免黯然。

  其实,应该承认,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利益,维护自身利益并无不可,但不能异化为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个人化。并且,悠悠万事,公共利益最大,在公共利益面前,不能过度地强调部门利益、小圈子利益,毕竟,这些部门掌握着公共权力,权力姓公,部门存在的价值和旨归都应该对权力负责,对民众负责,对公共利益负责,而不是用公共权力对自己的部门负责。

  可以说,一些部门过度站在自身角度考虑问题,一再为公共政策出台设置障碍,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基于此,不妨建立利益回避制度,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制定公共政策时,就应该让那些利益相关的部门予以回避,起码界定清楚这些部门的职责与权限,不能让他们动辄干涉或阻挠。此外,还需引入民意,让民众参与,比如《工资条例》与普罗大众关联最大,能不能构建公共平台,征询民意?

  只有真正还原民众的知情、参与、表达等权利,并赋予民众强大的博弈权,那些既得利益集团就无法任性;只有对一再自私自利而无视公共利益的既得利益集团予以曝露甚至问责,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更好地捍护。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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