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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条款如违宪应进行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7日00:59  红网

  四川嘉陵监狱民警在例行检查服刑人员信件时,发现狱外寄给服刑人员左某的一封信件中,有劝说其自首的内容。结合左某近段时间的一些反常表现,监狱民警展开调查,发现左某和其他关押在另外两所监狱的3名服刑人员有重大漏罪在身。(8月6日《华西都市报》)

  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这是毫无疑问的。服刑人员有其他重大漏罪在身,当然应该进行刑事追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服刑人员左某若在未来的日子被追加刑事处罚也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有必要对监狱检查服刑人员信件这一行为进行深度剖析。

  必须承认,监狱民警例行检查服刑人员信件是《监狱法》赋予的职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从《监狱法》第四十七条可以看出,该条规定包含以下两个内涵:一是服刑人员的来往信件必须接受监狱的检查,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除外;二是监狱方面有权检查并扣留含有“有碍改造”内容的信件。

  问题就来了。《监狱法》关于服刑人员信件检查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并未授予监狱检查服刑人员信件的权力,监狱以“有碍改造”作为扣留信件的规定侵犯了服刑人员作为公民《宪法》所赋予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本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二,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第三,出于上述需要,检查公民通信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两相对照,可以发现《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违宪。第一,罪犯是中国公民(中国监狱中关押的外籍罪犯除外)。公民就是拥有一国国籍的人,既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剥夺罪犯国籍的刑罚,那么罪犯就是中国公民,而中国公民应当受到中国《宪法》的保护。第二,《监狱法》规定的检查信件理由是“有碍改造”,而不是《宪法》规定的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第三,监狱既不是公安机关也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所以它不是《宪法》规定的检查公民通信的合法主体。

  国家保护公民权利,请从服刑人员开始。打击和惩办犯罪是必要的,但这一切都必须在根本大法的指导下。应当对《监狱法》的违宪条款进行审查和修改,因为“宪法至上”不能仅是一句响亮的口号。《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稿源:红网 作者:鲁开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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