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不久前,刘某到我处购买一批农产品,总货款为4.2万元。合同约定刘某当即付款2000元,余款于两个月内付清,在刘某未付清货款之前,保留我对该批农产品的所有权。可是,由于此前刘某因借他人现金未还,他人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后,刘某也没有履行,故农产品刚刚运到刘某处,他人即向法院提出了查封该批农产品的执行申请,法院遂作出了查封裁定。请问,法院能否查封我保留所有权的农产品?
读者 王飞王飞读者: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法院不应查封你保留所有权的农产品。在买卖合同中,卖家保留所有权为法律所允许。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出卖货物的所有权是从交付货物时转移给买方,但也允许“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之一:“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案中,你与刘某约定,在刘某未付清货款之前,保留你对该批农产品的所有权之情形,是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相吻合的,表明你仍享有这批农产品的所有权,法院的执行只能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因而法院无权查封该批农产品。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鉴于农产品为你所有而被查封,你也就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明情况,相信法院在查明真相之后,会撤销查封裁定,让你取回该批农产品。
此案也告诉人们,在买卖过程中,如果买方无法付清货款,约定保留货物所有权,是出卖方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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