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燕)曾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贸易法律处副处长、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二等秘书的荣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日前被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涉及7项犯罪事实
2008年11月,荣民在监察部驻商务部监察局对其贪污问题进行核查时,主动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
东城法院一审认定荣民涉及7项犯罪事实,其中利用虚假报销手段骗取公共财产3万余元,收受贿赂51万余元。以贪污罪判处荣民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荣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上诉状中,他认为收受饶河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北京阿尔法咨询公司的款项由于未利用职务之便,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此外,他还认为自己主动坦白了贪污事实,应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在受贿问题上有自首情节,应在3年以下量刑。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荣民是在群众举报其贪污后,纪检部门找他谈话时,他才交代贪污事实的,因此不能认定为主动坦白。荣民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打探情况,或直接参与请托事项的办理,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鉴于荣民的认罪态度及其没有退赃的情节,对其处罚并无不当。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