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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建保障房”须提防双重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7日06:38  大众网-大众日报

  □ 张贵峰

  住房城乡建设部5日晚公布,北京等28个城市,将成为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城市;将有 133个经适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和公租房建设项目作为申请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项目,贷款额度约 493亿元。(8月6日《新京报》)

  利用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个酝酿已久的计划。表面上看,该计划合理必然。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一直存在“花不出去”问题,大量资金被闲置——据住建部此前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闲置超过1.2万亿元;另一方面,保障性住房建设又长期面临巨大的资金投入缺口,如2009年,地方所需的配套资金缺口有上千亿。

  虽然如此,但我们仍然不得不说,以“公积金贷款”的形式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计划 ,面临着必须提防的双重风险——既包括住房公积金方面的风险,也包括保障性住房方面的风险。

  对于住房公积金来说,首要的便是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风险。虽然相关部门已表示,要加强公积金贷款的监管,如“加强项目贷款管理”“试行公积金督察员制”,但这些措施显然仍不足让人对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完全放心。因为在这里一个最关键核心的问题并未真正解决,那就是,公积金所有权人的缺位问题。众所周知,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也就是说,政府以及相关管理机构并非公积金的所有者。现在,公积金被用于保障性住房贷款,公积金的真正主人却缺位、不在场,后者能否有严格的制度保证贷款的安全是一个问题。

  另一方面,一旦公积金大量、常规地被用于保障性住房贷款,公积金被闲置的问题或许是解决了,但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是否也有逐渐被掏空、异化的风险。依据上述《条例》,住房公积金的正规用途原本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如今,公积金事实上成了筹集住房贷款的一个重要渠道,这与公积金制度设计初衷是否有悖?

  我们知道,所谓“保障性住房”原本就是一种应当由政府无偿或廉价提供的公共产品,实乃政府保障“住有所居”民生权益必须承担的公共责任。而以“公积金贷款”来筹建保障性住房,显然主要走的仍是一条商业渠道——贷款是要还的,不仅要“还本”还得“付息”,而这样一来,保障性住房无偿或廉价的公共性,又如何来保证?

  按试点要求,公积金贷款所建保障住房的分配原则是,“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上述“优先”原则当然可以理解,但就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本性而言,这种“优先”显然又并不合理。因为在现实中,那些最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者,可能未必是公积金的缴存者。

  显然,要有效化解避免这种双重风险,还须政府担待其更多原本属于自己的公共责任。一方面,不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自己都“押宝”在公积金贷款上;另一方面,即使必须使用公积金贷款,政府也要拿出一定的财政公共资金,如从每年巨额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为降低上述风险兜底。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超过1.5万亿,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曾明确要求“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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