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荣民贪污受贿案 二审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7日08:5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6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徐伟伦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贸易法律处原副处长荣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荣民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荣民曾任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二等秘书,2008年11月,在监察部驻商务部监察局对其贪污问题进行核查时,荣民主动交代了他受贿的犯罪事实,其中利用虚假报销手段骗取公共财产3万余元,收受贿赂56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荣民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荣民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荣民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打探情况,或者直接参与请托事项的办理,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这些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坦白、自首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荣民所犯贪污罪是被群众举报后,纪检部门找他谈话,他才交代,不能认定为主动坦白。在被审查期间,荣民交代了有关部门没掌握的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鉴于荣民的认罪态度及其没有退赃的情节,对其处罚并无不当。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