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亚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
草案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样的修改体现了“三个平等”的原则: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按比例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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