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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人格≠给予尊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7日14:26  新民晚报

  8月2日新民晚报的来信来论版有篇章关培的文章,谓《莫再称违法公民为“卖淫女”》,这篇文章的立意不错:谓一个人哪怕是违法,也须尊重他的人格,但笔者却对他文末的“建议”不敢苟同。

  文章指出“中国是文明古国”,汉代将妓女称为“烟花女子”、“风尘女子”等,再借鉴西方的一些称谓,“建议媒体、官方、执法部门不要再称这部分公民为‘卖淫女’了,可称‘以性谋生者’、‘性工作者’、‘色情业从业者’等。”笔者突发奇想,以为照此而行,拉皮条的或可称“性经纪人”,惯偷即谓“非告知取财技术员”等。

  其实,这篇文章的建议是似是而非的说法,因为他没有区别国情业态和民风演变。在西方,确实有称卖淫者为“以性谋生者”、“性工作者”、“色情业从业者”的,但那是因为卖淫在那里是一种合法的职业,是谋生的手段。而在中国,我们都说“劳动与劳动者最光荣”,倘若将非法行当都冠以“ 谋生者”、“工作者”、“从业者”,首先就是对正当谋生与兢兢业业的广大劳动者的侮辱。

  至于古代的一些称呼,也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观念的反映而非“文明”的标志。君不闻,古代“宿妓”也算“风流雅事”,古代文人墨客甚至皇帝也公开充当“青楼客”,并留下数不胜数的诗篇。所以,直到新中国成立前,社会还以“笑贫不笑娼”为平民的一般认识。

  对违法者其实法律都有特定的称谓,社会也有所谓中性称呼——只是这也有社会演变与心理因素。譬如,卖淫者又称妓女,但你口头称其为妓女时心里似乎也会觉得不干净,你自然就觉得妓女是贬称——但这个营生实在就是“不干净”,所以,才有被迫者、误入者谓之“地狱”、“火坑”,甚至跳楼的。

  窃以为,这篇文章有两点更需要说的却没有说到。其一,应该依法严格区别对待不同的违法者。被胁迫的、自愿的、助纣为虐的、组织的等应该分别采取各种解救措施和教育、打击方式,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单纯的“善”与“尊重”。其二,即使须严厉打击的罪大恶极者,也不可刻意侮辱其人格,但尊重人格肯定不是授予尊称。

  编后

  8月2日本版《莫再称违法公民为“卖淫女”》一文发表后,收到数封读者来信,表示商榷。现择一刊登,并感谢所有来信读者的关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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