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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银行卡遗留机上 擅自取款构成盗窃罪

  发现别人的银行卡遗留在ATM机上处于使用状态,便擅自取出6000元钱。8月10日,江西省瑞金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管冬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4月21日上午,管冬荣在瑞金市某银行ATM机取钱时,发现前一名客户朱某取款时的银行卡遗留在ATM机中并处于使用状态,管冬荣即分三次在其卡中取得人民币6000元,并将卡拿走。事后朱某发现卡不见了,便返回寻找,并马上报警。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顺藤摸瓜后将管冬荣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及卡已被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冬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ATM机的银行卡是他人的而擅自取款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谢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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