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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重伤?技术监督及时纠错

  (上图为细致审查,不放过一个疑点)

  今年初,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嫌疑人付某时,潢川县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发现,被害人虽然是脾破裂、肾脏血肿,但伤后并未采取手术治疗,其伤情程度不应评定为重伤。当技术人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刚满14周岁时,意识到如果没有造成重伤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为慎重起见,该院要求侦监部门通知公安机关调取了伤者的病历资料,详细了解伤者的治疗情况。在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后,技术部门及时出具了《文证审查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伤者进行补充鉴定。接到建议后,公安机关邀请有关专家对被害人的伤情作补充鉴定后,认为被害人的伤情应为轻伤。随后,公安机关对该案

  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避免了一起错捕案件的发生。

  据了解,近年来,该院积极探索检察技术在法律监督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把做好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与监督工作,作为技术部门配合其他业务工作的切入点。特别明确了在侦查监督环节,凡是案件证据中有法医伤情鉴定等技术性证据的必须送交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检察技术部门的审查率和侦查监督部门的委托审查率均纳入两部门的目标考评内容,实施“双向考评”。该制度施行后大大提高了侦监部门送交技术部门审查技术性证据的意识,2009年度该院检察技术部门共进行文证审查137案,对5起案件发出了不同意原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意见书》,监督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2案,纠正了原来的错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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