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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可以,先赔我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3日02:11  郑州晚报

  公司出高价让员工马先生去瑞士学习先进技术,为的是学成归来能在公司独当一面。可马先生本事学到手跳槽了,公司将他告上法庭。

  昨天,二七区法院判决马先生赔偿公司6.5万余元。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张力宁

  “负心”员工,学了本事就跳槽

  2004年,马先生来到郑州一精密公司工作。

  2005年7月1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自2005年7月16日到2006年7月17日。马先生的工作是为产品生产加工,主要是在铰刀车间负责铰刀生产。

  合同第11条约定,马先生在离职期间必须严守公司商业秘密,如有泄露,公司有权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且马先生在离职期间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从事相同和类似工作,否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从瑞士进口先进设备,并约定由瑞士派专人到公司进行技术培训指导,费用为9800瑞士法郎(合人民币6.5万元)。

  公司对马先生很信任,就指定马先生独自接受瑞士专家培训,直到熟练掌握。

  在此期间,公司支付技术培训费、转向招待费共16万元。

  公司本希望他学成后能在公司独当一面,然而刚学成满两年,马先生就跳槽了。

  “2007年6月他(马先生)擅自脱离公司,并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到江苏一企业生产与我们公司同规则型号的铰刀产品。”公司说。

  公司认为,这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而且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公司将马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技术培训费7万元。

  然而马先生却称:“公司要求赔偿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我离职是因为劳动合同已终止,且双方也没有续签。”

  约定仍有效,员工赔款6.5万元

  法院认为,公司与马先生之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没有续签,但马先生仍在公司上班,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马先生仍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马先生在原公司工作期间,按照单位安排单独接受技术培训,并熟练掌握该技术,公司为此支付培训费6.5万元,马先生在离职时应当就此与公司协商。

  马先生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就擅自离职,致使公司无法正常工作,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二七区法院判决马先生赔偿公司培训费6.5万元。

  >>>记者帮您问

  员工大多败诉,跳槽官司如何避免?

  竞业限制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目的是平衡双方的利益,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是关键。

  目前,随着员工的“跳槽”频率呈现大幅上升的态势,因此,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

  因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员工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违约责任,变换岗位或遇其他变故时应及时变更合同条款。从而可以尽量避免或减少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

  线索提供 南南 凯慧 庆远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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