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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个城市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两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3日06:5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12日讯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为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下发通知,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通知还明确,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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