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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养老保险转移暂行办法 明确待遇领取地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3日06:58  南海网

  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解读《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养老保险转移 农民工最受惠

  近日,《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出台。8月12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一处处长龙小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海南省出岛务工的农民工约5万余人,该《办法》实施后,最大受惠者将是农民工。同时,《办法》实施后,可以平衡全国各地转入与转出地之间统筹资金收支平衡;《办法》还明确规定,参保人待遇领取将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是已经缴满10年参保费地区标准领取。

  据龙小敏介绍,由于之前国内各省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方面,存在不同的政策,一些政策限制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导致人们参保积极性不高,尤其是流动人口的参保积极性不高。目前我省出台的《办法》,五大关键点与国家相关规定内容一致,从而为打破国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壁垒做好了全面“保障”工作。

  《办法》五大关键点

  ●关键词一:适用群体

  除退休人员外,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本办法。《办法》中的规定同全国是统一的。经测算,今年转入我省的人数预计在2850人左右,转出我省的人数预计在2280人左右。转入人员带入我省的基金总量比转出人员带走的基金总量高出400万元左右。

  ●关键词二:基金转移方式

  基金转移方面,全国各地采用统一标准。即统筹基金的转移比例统一以参保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比例则根据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比例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该规定既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也确保转出地当期基本养老金支付。

  ●关键词三:待遇领取地确定

  根据相关规定,这一点和全国各地情况均一样。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养老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时,将户籍所在地确定为待遇领取地;第二种情况是养老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首先将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为待遇领取地;如果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将最后的参保地确定为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将户籍所在地确定为待遇领取地。这样统一规定,避免了相关地区相互推诿。

  《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关键词四:“四零五零”人员?

  《办法》规定,“四零五零”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政策是和全国统一的,凡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就业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年龄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含个人和单位缴费)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一做法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是统一的。这样规定,有利于减少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现象。同时保障了这部分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能够继续参保缴费,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关键词五:操作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在本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由其最后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本省户籍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非户籍所在地,经参保人员自愿申请,也可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符合海南实际情况

  据龙小敏介绍,由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参保人员群体组成部分不同,《办法》在制定时期,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做出相应调整,或者国务院文件未明确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内容,共做出了7个部分的调整。

  ●调整一:个人账户转移标准

  跨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个人账户比例高于或等于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实际比例转移;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的,补足后方可转移。[1] [2] [3] [4]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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