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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回被扣押物品”该如何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3日07:18  新闻晨报

  □杨涛

  8月9日,经郑州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趁警亭内交警不注意,私自开走自己被扣摩托车的“偷车”人张赛男,被法院判处盗窃罪。(《东方今报》8月10日)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不过,不能说一定要盗窃别人具有所有权的东西才构成盗窃罪,如果是自己的东西,被他人或者行政机关合法占有(如代为保管、扣押等),将它秘密窃取同样构成盗窃罪。因为他人或者行政机关将自己的东西占有后,如果丢失了,肯定负有赔偿责任,如此窃取实际上也是造成了他人和行政机关财物的减少。

  但回到登封市法院这个判决,恐怕就不那么令人信服。因为张赛男虽然将自己被扣押的摩托“偷走”,但警察发现后,她马上承认了,并没有任何隐瞒行为,也没有找警察要求索赔。因此,从主观上讲,张赛男没有让警察赔偿进而让行政机关财物减少的目的,客观上讲,警察和行政机关的财物也不可能减少,认定她犯有“盗窃罪”,从法理上很难说通。

  她这种偷回自己摩托的行为,实际上是妨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和非法处置被扣押物品的行为。不过,她没有使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又由于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她只是非法处置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也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所以,她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可应对她进行治安处罚。

  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的处理其实仍然很混乱。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两起类似案件中的判决就罪名不一致。一起案件中,一司机和妻子拿着备用钥匙潜入停车场,准备开走被城管扣的车子,被管理员发现,法院以盗窃罪对他们判刑;另一起案件中,徐某将交警因为交通事故扣押的面包车开走,被法院以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判刑。按现行法律,如判处“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最高刑才三年,而若判处“盗窃罪”,最高刑则是无期。这无论如何也谈不上公平、正义。

  我认为,所谓“偷回”被依法扣押的物品,如果行为人在有关机关找上门后,仍然拒不承认,甚至还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丢失被扣押的物品而要求赔偿的,说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认定为构成“盗窃罪”;相反,如其在相关机关找上门后承认自己拿了,表明其只是妨碍执法、司法活动,并非想以此获取额外财物,则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

  (作者为检察系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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