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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户籍出新规 毕业生农民工落户条件细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3日08:14  燕赵都市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记者8月12日从石家庄市公安局户政处获悉,作为对《意见》中有关户籍政策进行贯彻落实的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制定完成,并下发执行,有效截止日期至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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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户口入市

  户口入市需符合六个条件之一

  《意见》规定:凡在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长期固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1、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3、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

  4、在石市投资100万元、年纳税达到3万元的;

  5、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年以上的;

  6、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办法》则进一步指出:

  1、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是指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并取得中级以上资格证书(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技能类职业资格人员可凭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专业技术类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凭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是指拥有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授权的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军队院校以及自学考试部门所颁发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

  3、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是指荣获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为当地社会、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农民工。农民工范围认定为:户籍关系在农村,在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农业生产,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工资收入,年满18岁以上的劳动者。

  4、在石市投资100万元、年纳税达到3万元的,是指在石市投资100万元兴办实业,依法经营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的,或投资不足100万元,年纳税额达到3万元的法人代表和股份制企业股东。该类人员可凭营业执照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合伙投资人相关证明、缴税票据等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5、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年以上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申请户口迁入前,应在石市市区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二是申请户口迁入前,在石市市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年以上。企业职工可凭劳动合同、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具相关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可凭生活来源证明、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具相关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6、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是指申请迁入人具有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等学历证书,同时在我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户口迁入。该类人员凭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为劳动、人事部门印发的正式合同)及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符合上述六个条件之一的,还需提供长期固定住所证明:在单位员工宿舍(有集体户口管理权限的员工宿舍)居住的,凭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在经济适用房、政府廉租住房居住的,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发票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租、借住他人房屋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在征得房主同意且在房主未落户的情况下,凭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人员入住情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借住亲属家的,凭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人员入住情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对户口已落户市区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拥有长期固定住所的(不包括租住、借住),可申请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投靠迁入。

  关键词:城镇落户

  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条件放宽

  《意见》规定,放宽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条件。凡在石市就业、经营、投资并在县(市)城区、小城镇拥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随迁落户;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1、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4、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

  5、在石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两年以上的。

  《办法》规定:

  申请人在石市就业、经营、投资,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居住的,可在居住地申请户口迁入落户。

  1、双方直系亲属,是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儿(女)、孙(女)、重孙(女)、公婆、岳父母等亲属。

  2、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是指各类企业、公司、个体经营者,在申请户口迁入地依法经营且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该类人员申请户口迁移,需同时核验营业执照副本及完税凭证;对于政府减免税收的,要核验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文件。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应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等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在就业、经营、投资的小城镇,申请户口迁入。

  4、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合同及相关材料在就业的小城镇,申请户口迁入。

  5、在石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两年以上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申请户口迁入前,应在石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连续工作二年以上;二是申请户口迁入前,在石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年以上。

  对在县(市)城区、小城镇拥有稳定住所,需提供稳定住所证明的,可参照“符合石市市区户口迁入落户条件”之相关规定执行,但租、借住他人房屋时间应放宽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关键词:毕业生户口迁移

  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意见》规定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市区或城镇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办法》规定:

  1、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采取“先落户后择业”的办法。毕业生可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本人申请、学历证书及相关材料,经市公安局户政处核准后,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

  2、对石市生源,升学未迁出户口或毕业后已将户口迁回生源地的,其在择业期内与就业单位或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就业协议的,迁出地派出所一律不得索要对方户口“准迁证”,应直接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证。

  3、已落户石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报到证改签外地的,且迁入地同意接收户口的,迁出地派出所一律不得索要对方户口“准迁证”,应直接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证。

  4、对已落户石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毕业生,申请将户口移入市区的,应达到以下条件:一是就业单位有集体户管理的;二是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方可移入。

  5、对户口已落入各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石市毕业生,申请将户口迁回生源地的:一是择业期内的,凭人事部门改签的报到证、解约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可到生源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二是超过择业期的,凭解约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就业登记证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回生源地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6、对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所需特殊人才,申请户口迁入石市,且不具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落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或直系亲属家庭户。

  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

  《意见》规定,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对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石市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愿转入户口的,可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办法》指出:

  “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凭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凭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可凭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的界定条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人才居住证发放范围为:符合上述条件、在石市就业(包括兼职)、经营、投资的中国公民。

  关键词:人才居住证

  关键词:受赠人或继承人户口迁入

  70周岁以上居民可申请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户口迁入

  《办法》规定,在石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70周岁以上或因疾病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子女的常住户口居民,可凭赠与合同公证书、遗嘱继承公证书或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及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迁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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