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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和有偿不是天然对立面

  

志愿和有偿不是天然对立面

  唐春成 画

  成功调解一起民事纠纷记0.1分,奖励10元;提供线索抓获网上逃犯记2分,奖励200元……江苏宿迁公安局推出的治安志愿者积分奖励办法,引起社会争议。

  这个举措之所以引来争议,关键并不在“志愿”,而在“有偿”,也就是说,招募治安志愿者或许并无不可,实行物质奖励却让不少人难以接受——既然加入了物质刺激,那还叫志愿吗?其实,这是个认识上的误区。志愿,首先是一种精神的向往和行动上的自觉,主动乐于奉献自己的力量,不以谋利为目的,但这并不等于志愿必须无偿。

  具体到宿迁的治安志愿者,首先应该看到,这里的“有偿”是奖励而不是报酬,更不是少数人理解的“悬赏”。厘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有偿”的标准:巡逻两小时可获5元、成功调解一次民事纠纷可获10元——很显然,这远远低于正常的工作收入,也就保证了志愿者们仍然是奉献第一、取酬第二,当然也可以避免一些人担心的仅仅冲着报酬而“志愿”的现象出现了。

  其次,提升道德与物质奖励本身并不矛盾。在传统的习惯理解中,志愿纯粹是奉献、是一种善举,只能依靠提升道德来实现,加入了物质的回报,似乎就是反道德的。然而实际上,善行本身也许无关物质,但这并不代表对善行的培育也必须远离物质。适当地物质奖励,尊重每个人不同的需求,让更多人乐于加入志愿者行列,也可以让志愿行为产生更大的示范效应,最终实现更大范围的道德上的善,有何不可?社会道德的滑坡常常让我们遗憾而又无奈,与其一味抱怨,何不对各种培育善举的行为充分理解和宽容呢?

  “志愿”和“有偿”并不是天然的对立面。基层警力不足几乎是各地共有的现象,面对要求日益提高的治安管理要求,适时引入志愿者的力量,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要求招募志愿者不可以给予物质奖励,那么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适当的物质奖励以鼓励更多人参加到志愿者中来,完全是在法律的要求下灵活行政,有什么必要苛责其不循规蹈矩呢?

  当然,支持有偿招募志愿者并不代表“有偿”一定优于“无偿”,也不代表“有偿”一定具有推广价值,支持这个举措,其实更是支持一种创新的精神、支持一种灵活行政的勇气。事实上,要让这支志愿者队伍发挥更好的作用,至少还需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严格控制奖励的标准,以保证志愿者的本质属性;第二,规范志愿者的工作权限和范围,防止侵犯群众权利的现象发生;第三,完善志愿者的伤害管理办法,解除后顾之忧,以保持志愿者队伍的长期稳定性。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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