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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悬赏鼓励“全民抓逃犯”妥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3日08:59  国际在线

  对于宿迁模式,不担心它的道德问题,倒是应担心它是否能守住法律的底线。宿迁方面要给治安志愿者制度制定一些基本的框架,切忌为了完成治安任务而人人皆警甚至人人皆法官。

  成功调解一起民事纠纷奖励10元,提供线索抓获网上逃犯奖励200元……从今年8月开始,江苏宿迁以悬赏方式鼓励全民加入“治安志愿者”队伍,这一工作模式引发了舆论的不同意见,有人赞同也有人反对,更多的人则担心这种模式会不会导致公共利益金钱化,并降低社会道德水准。

  在我看来,这一模式其实并没有太多新意,它不过是将过去我们常见的公安机关悬赏抓逃犯的做法扩展到整个治安管理领域,试图通过经济刺激来带动人们参与治安防控的积极性。如果我们认可公安机关平时的悬赏,就没必要全部否定宿迁这种模式。

  从概念上讲,“治安志愿者”的确是一种公益行动,它不应该以利益为交换条件,不过宿迁的前述新模式,既没有否定志愿者制度的本来意义,也能够通过适当的经济奖励来催生更多的志愿者。因为人们参与治安防控,在发现问题和抓获逃犯之外,更多的还是一种基于巡逻、集体防控所能产生的威慑力和预防作用,这些作用,是不需要也不可能通过经济利益来量化的。

  只是,当志愿者们参与防控过程中如果抓获了逃犯,或者成功地调处了纠纷,对取得了这些具体成果的治安志愿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类似于国家对英模或见义勇为者的褒奖,人们没必要对此过于敏感。

  那些对宿迁模式持有道德怀疑论者的观点,其实是停留在非常理想的大同社会。在现实社会,我们必须承认人具有利益属性,或者说必须看到人的自利性一面。承认人的利益属性,就意味着适当的利益激励机制是正当而且合理的。只要这种利益机制没有极端化、排他化,就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和实践价值。

  对于宿迁模式,笔者不担心它的道德问题,倒是担心它的另一个问题———是否能守住法律的底线?

  众所周知,不管是抓逃犯,还是调解社会纠纷,抑或是进行其他的社会治安防控行动,都或多或少地和法律相牵连。比如,调解矛盾最重要的是看它的执行效力,而抓逃犯则涉及权限和程序正当性问题。

  因此,宿迁方面现在需要考虑的是,要给治安志愿者制度制定一些基本的框架,约定参与者对法律原则的坚守,切忌为了完成治安任务而人人皆警甚至人人皆法官。与此同时,宿迁不能将治安志愿者行动替代法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司法职能。甚至,越是有了积极的全民治安防控氛围,越要加强司法的便利和公正,不仅要让治安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更要让那些可能受到治安志愿者侵权的人有救济的途径。

  只有这样,才能说宿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管控与服务体系,也只有这样,宿迁才会在减少社会矛盾、防范社会矛盾的同时,不至于因为治安管理而产生新的不必要的矛盾。(陈杰人)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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