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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厕所内有多少漏洞待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3日12:49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段昊书

  家住郑州市的丁老太太在医院上厕所摔倒死亡(详见本报8月11日A14版《医院厕所内 老太太摔倒身亡》),暴露出医院在厕所安全建设方面的盲区。记者了解到,其实卫生部对病房厕所设计要求早有规定: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力拉手”……

  8月12日,记者调查郑州市多家医院发现,很多医院的厕所未按卫生部要求设置,导致患者在如厕时出现安全隐患。更让记者意外的是,很多医院并不知道卫生部有这一规定。

  一桩案件

  暴露医院厕所安全隐患

  去年4月,家住郑州市的丁老太太因下肢静脉功能不全,在郑大一附院做手术,然而就在老人出院的前一天早晨,其在病房上厕所起身时摔倒昏迷,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晚上去世。丁老太太的家属以医院病房厕所蹲便器未安装“助力拉手”为由,起诉医院。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医院未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设计标准要求,在厕所大便器旁安装“助力拉手”,没有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定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老太太家人3.3万元。

  事实上,病人在医院如厕摔倒,引发的伤亡事件在郑州并非第一次。此事件再次暴露出医院在建设厕所时,忽略了病人如厕安全方面的隐患。

  记者调查,多数医院未按规定安助力拉手

  昨天上午11时30分,记者来到导致丁老太太摔倒死亡的郑大一附院,在5号病房大楼4层骨科病房记者发现,在该病房的卫生间门外,挂有“小心地滑”的提示牌,但厕所内地面有明显水迹。地面由防滑瓷砖铺就,而厕所隔间内并无安全扶手。此前,该医院相关负责人曾向记者透露:事发后,医院在醒目处做了提醒,新建病房都按规定安了拉手,老病房有没有他不知道。

  12时15分,记者又来到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记者发现在其病房大楼门口,就竖有“小心地滑”的提示牌。从一楼大厅一直延伸到一楼卫生间,都铺有橡胶防滑垫。不过卫生间内部地面有明显水迹,隔间内也无助力拉手。

  下午1时20分,记者来到郑大五附院继续探访,在其住院部呼吸内科病房内,记者发现,在厕所坐便器前方设有不锈钢拉手。而在省人民医院地下一层门诊部卫生间内,记者发现地上铺有防滑垫,但除一立式小便器处设有不锈钢扶手外,包括标有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厕所隔间内,均未找到助力拉手。

  采访中,一名不愿透露身份的医生告诉记者,目前郑州市的大部分医院,都在卫生间内外贴有“小心地滑”的提示标语,此外还有防滑瓷砖和防滑垫等地面防滑措施。但在“助力拉手”一项上,由于所谓规定年代久远,大部分人不清楚这一要求,目前除了产科大部分设有助力拉手之外,其余病房和门诊的卫生间助力拉手都很欠缺。一般而言,医生建议家人尽量不要离开病人身边,对于体弱的患者更不应该让其独自如厕。

  患者声音:医院应杜绝厕所安全隐患

  采访中,很多接受记者采访的患者认为,出现意外还是说明医院本身应引起警惕,抓紧改进。

  一个前来看病的市民表示,医院应该多一些人性化的配套服务设施,尤其是对老年人和那些上厕所不方便的患者。“我们期待,郑州市的每家医院都能对患者多一些‘关爱’,在厕所加一些坐便器(一次性坐便纸必不可少),或者在蹲便旁加上扶手,让多数患者如厕时多一个‘帮手’,真正做到为每一个患者着想。”

  一名从广州来郑经商的就诊病人向记者介绍,同样是人流量密集的场所,为什么医院卫生间的硬件设施和卫生状况远不及机场、宾馆和饭店?医院卫生间应安装感应装置,减少触摸的机会,并用消毒液对门把手等经常接触的地方进行消毒。医院是一个特殊公共场所,更应该注意卫生,给患者营造放心安全的就医环境。像在香港,不仅医院,公共单位、商场的厕所里都设有安全扶手和助力拉手,而且医院厕所的配套设施也非常完备,比如洗手液、擦手纸、挂衣服和包的挂钩,一应俱全,一个厕所能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法官声音:医院温馨提示,不能完全免责

  随着患者或其家属在医院内滑倒受伤的纠纷增多,为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许多医院均在其楼梯口、厕所等地放置有“小心地滑”之类的温馨提示牌。记者采访中,不少医院认为,医院的这一做法说明其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就患者或其家属在医院内滑倒受伤之类的事故承担责任。

  果真如此吗?审理丁老太太一案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即使张贴了相应提示,如果其相关设施、设备存在某些安全隐患并由此给公众造成损害,这类提示仍不能免除院方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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