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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团伙蹲守银行专抢取款人 主犯被判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3日13:3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汝南8月13日电 (记者 师红垒)河南农民胡某因犯抢劫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出获后,胡某仍不思悔改,经常伙同他人守候在银行附近,伺机作案。同伙人之间分工细致,密切配合,利用手机、摩托车等作案工具,多次飞车抢夺取款人钱物,数额特别巨大。日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对胡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4日,胡某伙同郭某等四人窜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一建设银行附近,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害人郝某现金80000元,后四人分赃;2008年3月7日下午,胡某伙同吕某等四人窜至山西省潞城市,驾驶摩托车在府前广场附近抢走被害人曹某皮包一个,内有现金19500元,后四人分赃;2008年3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胡某伙同吕某等四人窜至山西省长治市,驾驶摩托车在太行西街粮机厂俱乐部附近抢走被害人刘某强现金120000元,后四人分赃;2008年4月23日上午11时许,胡某伙同吕某等三人窜至河南省西平县公交路,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害人王某现金25000元,后三人分赃;2008年4月24日上午,胡某伙同吕某等三人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驾驶摩托车在文明路“怡心园茶楼”附近抢走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英磅5000元(折合人民币69385.50元),后三人分赃;2008年5月23日下午15时左右,胡某伙同吕某等四人窜至河北省武强县,驾驶摩托车在国税局附近抢走被害人霍某现金50000元,后四人分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结伙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且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依法可从重处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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