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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搬迁办法存多处“硬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6日08:05  法制日报

  □观察与思考

  本报记者周芬棉

  在张剑拆迁命案发生之后,本溪市政府出台了《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这一政府规章,取代了此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新办法于8月15日起施行。在今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几位业内专家看来,新办法存在多处硬伤,某些地方甚至还不如旧办法合理。

  新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房屋搬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在这里,城市规划是纳入公共利益的。

  “这就是说,实施城市规划是首选的公共利益,老办法没有这一规定”。国内知名拆迁方面专业律师张兴奎对记者说:“城市规划随意性比较大,也不确定,一任领导一个规划,如果将城市规划纳入公共利益,那就意味着当地政府想拆迁就可以以城市规划之名,利用公权力进行拆迁,被拆迁人的利益是得不到保护的。类似媒体曾报道的新建楼房不到六年就被拆迁的事件会成为常态。”

  曾担任张剑辩护人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更是直言:“将具体实施城市规划纳入公共利益非常不可取。现在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具体实施城市规划不是公共利益。如果将实施城市规划视作公共利益,那么商业地产开发作为实施城市规划的一种,亦有可能被认定是公共利益。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有程序性的规定,要进行听证,足见这一条的重要。是否是公共利益,是政府能否介入的红线,也是房屋可否强拆与不可强拆的分水岭。本溪市政府作为地级政府,显然无权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作出界定。”

  首先保护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张兴奎分析说,旧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强调的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的维护;新办法规定:“为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放在了首位,并没有延续旧办法,没有把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放在第一位,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新旧办法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

  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作为立法的首要价值选择,并没有强调保障建设项目的进行。

  王令称:“新办法的立法依据是国务院即将废止的旧法规,本身就有问题。时隔几年之后,新法规征求意见已有时日,新条例即将由国务院发布,这时候新办法依就援引旧法规作为上位法,立法技术上有缺陷。而且,拆迁这种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法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公开征求意见,本溪出台新办法却未闻征求意见,如果是由市政府某个部门闭门造车,就由市长签章通过,立法程序上更有问题。”

  拆迁由土地储备委员会领导

  “大家都明白,土地储备就是地方政府的钱袋子。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储备,低价取地,高价卖地,由此引起很多问题。新办法规定,本溪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对本市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搬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这很不妥当。”王令说:“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从农民手中征的地、政府购买的地,是土地一级市场,是由政府垄断的。现在,如果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人手中通过搬迁取得的土地,即二级市场土地,再纳入土地储备,政府就是同时垄断了土地二级市场,这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运转原则,不仅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不符,也会造成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更大的矛盾与对立。”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研究员评价说,这种做法有问题。

  记者注意到,新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到底由什么机构来领导,这事关拆迁全局,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其他专家看来,张剑案件并没有推动本溪拆迁办法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相反,新办法只是使原来不容易实现的土地储备合法化了。地方政府通过新办法,从幕后走到前台,目的是获得更多的土地收入。

  本报北京8月15日讯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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