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彭建文
本报讯 “警察哥哥,我要销案,那是一场误会。”报警称“遭强奸”,可仅一天后,19岁的莆田女子小丽(化名),再次走进派出所,要求民警放了强奸嫌犯王某,态度跟一天前报警时截然相反。前日上午10时许,这一幕发生在丰泽城东派出所。
原来,16日凌晨1时许,在丰泽城东法花美社区学生街一间日租房里,一女子自称被一男子带去“开房”,该男子竟提出性要求。女子当场拒绝,并报警称自己遭强奸。
民警调查后发现,报警的女子是19岁的莆田女子小丽,她目前在泉州市区一家医院打工;而带她去“开房”的男子,是21岁的南平人王某,他目前在法花美一家茶盘工艺厂上班。王某交代,15日晚9时,他应朋友小杜的邀请去喝酒,小杜的女友带来了女伴小丽,这是他和小丽第一次见面。喝完酒后,4人在学生街开了两间日租房。
“我当时不愿意进房间,是他强行拉我进去的。”在民警面前,小丽一直声称自己遭强奸。基于以上案情,警方当天立案,以涉嫌强奸罪将王某刑拘,将他送到看守所。
不料,前日上午10时许,仅一天后,小丽再次来到城东派出所,要求警方放了王某,态度跟一天前报警时截然相反。小丽说,“我努力保护自己,那时也太紧张了,才以遭强奸的名义报警”。
“如果你一定要销案,很简单:他出来,你进去。”经办民警告诉小丽,法律不是儿戏,王某已经被刑拘,被关进去了,若她要销案,说明当时是她“栽赃诬陷”,已给王某造成了事实上的伤害,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听民警一番解释,小丽支支吾吾地说让她想想,随后转身走了。
对此,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家洪认为,在本案中,警方接到小丽的强奸报案后,出于侦查案件的需要,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无不妥。如果小丽主动销案,证明当初她报的是假警,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小丽将会以“诬告陷害罪”被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因小丽的行为给王某造成的精神与物质损害,小丽也须承担赔偿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