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霞)今年51岁的吕宏在担任某国有银行兰州市支行行长期间,在收贷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安宁区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吕宏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宣判后,安宁区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于8月18日向兰州中院提出抗诉。
1996年,兰州国贸中心向某国有银行贷款460万美元,兰州国贸大厦作为贷款使用人负责承建兰州国际贸易中心。2002年,吕宏上任后干的第一件事就是清收贷款。2003年7月,该支行与兰州国贸大厦、兰州国贸中心签订了“以物抵贷”的协议书,约定由兰州国贸大厦将城关区庆阳路258号的五楼和六楼房产抵偿全部借款及利息,共计4323万元。2005年4月,该房产在拍卖时,兰州国贸大厦又以600万元将该房产回购。事后,吕宏向兰州国贸大厦总经理站某提出借用该单位“帕萨特”轿车使用,2006年3月,吕宏又以购房为由,向站某索要现金20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上述财物。
2002年6月21日,深圳兰光公司与该国有银行营业部贷款纠纷一案,省高院判决深圳兰光公司支付该行本金1638万元,利息818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凯策公司总经理李继春(时任深圳兰光公司副董事长)找到吕宏,洽谈还贷事宜。双方约定1638万元的债务由凯策公司承担,利息缩减为333万元。之后,李继春陆续归还了1100余万元后,尚欠880万元。2004年,吕宏没有经过上级领导授权,便以该行名义与李继春和兰州永利房地产公司再次签订了三方补充协议,约定由李继春还该行借款280万元,剩余的600万元由兰州永利房地产公司代为偿还,李继春不再承担600万元的还款义务,该协议吕宏没有如实上报。很快李继春归还了280万元欠款,但兰州永利房地产公司却没有将剩余的600万元偿还。直到2006年,公安机关在侦查李继春案件时,兰州永利房地产公司才将600万元交给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宏身为国有公司人员,在行使职务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案发后公诉机关将600万元追回,因此没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对于构成受贿罪的意见,因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能确实充分证明吕宏有受贿罪的要件,对受贿罪的指控不予认定。法院判决吕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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