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被盗取 储户负主责
遵义市中院二审判决:银行赔1.6万元
金黔在线讯 1个多小时里,遵义县南白镇一居民的银行账户被人在异地分16次取走4万元。居民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日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储户承担主要过错,银行承担40%责任,赔偿1.6万元。4万元存款异地被盗取
2009年9月1日晚11点30分至9月2日零点13分,建设银行遵义分行储户陈学碧银行卡上的存款被人分16次支取。
陈学碧收到银行账户的交易短信后,赶紧打电话挂失,并在暂住地附近的桃溪路口取款机“查询”,结果卡内余额只有5000元了,4万余元存款不翼而飞,同时银行卡也被取款机“吞掉”。
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陈学碧银行卡上的存款,被人在湖南怀化火车站取款机上取走,同时被扣划手续费400元。一审判决银行全责
陈学碧找银行交涉,但没有结果。随后,陈将建设银行遵义分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承担经济损失。
红花岗区法院一审认为,储蓄合同当事人都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存款人的义务在于保护好储蓄卡和密码,银行在于不断改进和完善电子信息系统,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抵御他人的入侵,且只有银行才具备这一能力。当有人连续16次持卡在怀化火车站支取存款时,储户本人及银行卡都在遵义市,也未丢失。为此结合储户收到手机短信提示后挂失、持卡“查询”以及报案的事实,同时银行未能举证储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有人利用自动取款系统的漏洞支取了储户的存款,银行也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储户要求银行赔偿被支取的存款及400元手续费的诉讼,予以支持。二审改判储户主责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遵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在怀化火车站取款机上取款的冒领人使用的是伪造卡,但银行的取款机未能识别伪造卡,并向冒领人支付存款,对储户的存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储户自述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曾将卡交给其妹妹,并告知密码支取,因此,储户可能造成密码泄露;其次,储户收到有人取款的短信后,没有及时报案挂失,使第三人有充足时间取款。据此,储户有主要过失,对损失应该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所以,判决银行承担40%的责任,赔偿1.6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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