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实习生 蔡璨)沪上雕塑家赵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淮海战役纪念馆的序厅浮雕、圆雕。经验收,雕塑于2007年7月18日被陈列在淮海战役纪念馆,但此时合同方上海博云环境艺术创作有限公司仍欠赵先生雕塑价款近45万元。2008年5月,博云公司以雕塑出现质量问题,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赵先生对雕塑进行整改,遭到拒绝。赵先生还将博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余款。
经过5次开庭审理,这起由雕塑引起的质量价格纠纷案日前最终落下帷幕。青浦区法院判决认定,赵先生确实对雕塑质量问题负有责任,但被告博云公司应支付19.5万元剩余价款。
项目总价150万元
70多岁的沪上雕塑家赵先生曾创作过《聂耳》《冠军》等雕塑作品。2007年3月28日,赵同博云公司签订了淮海战役纪念馆序厅雕塑工程合作协议,约定由赵先生负责雕塑项目的设计制作等。项目要求浮雕部分材料为树脂(仿铜效果),圆雕部分采用铸铜工艺,青铜以国标85铜、锡标准配制。第三人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管理局拟定的雕塑设计稿,经赵先生修改后,于2007年3月31日前交付博云公司及建设方签字确认,2007年7月18日前创作完毕。合同约定项目总价为150万元,在雕塑建设方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先后支付赵先生142.5万元价款,余款7.5万元作为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两年内付清。
2007年4月6日,第三人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管理局负责人在赵先生制作的浮雕及圆雕设计稿上签字确认。至同年6月17日,博云公司先后以支票形式,共支付赵项目价款105.5万元。同年7月16日,雕塑作品经验收被运至第三人处陈列。
表面现大面积铜绿
2008年5月22日,第三人给博云公司发函称,设计制作的圆雕表面出现大面积铜绿,严重影响参观效果,要求整改。博云公司经检测发现,圆雕的铜含量为80.56%,锡含量为3.69%,均低于国际标准,遂于2008年12月2日向赵先生发函,要求对淮海战役纪念馆序厅圆雕、浮雕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但遭到拒绝。
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博云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合同约定浮雕的面积应为185平方米、圆雕的体积为30立方米。现浮雕的面积、圆雕的体积均不符合合同约定,故要求相应扣除浮雕面积不足部分的价款。而圆雕由于体积不符,且铜含量不足,要求将作品退回给赵先生。
赵先生则一直认为,自己完全按照第三人确认的设计稿履行合同义务,纪念馆已于2007年7月18日开馆,第三人此前也从未向原告提出过雕塑有质量问题,其作品完全符合合同要求。
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制作的浮雕、圆雕均属于艺术作品,其质量评价主要观察雕塑作品是否符合用户的思想性、艺术性要求。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浮雕和圆雕作品的尺寸,但未能约定如何判定作品尺寸的具体方法。浮雕作为平面的艺术作品,应以艺术形象的载体物尺寸为依托,而圆雕合同上所订尺寸也仅是提供一个实物的轮廓大小,也应以宏观视觉是否满足欣赏要求作为判定标准。原告的设计图原稿已由第三人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三人认可原告作品的表现手法和风格,淮海战役纪念馆的开馆,说明被告或第三人在开馆前已对原告之作品作了初步验收,雕塑作品合乎要求。
而对于圆雕的青铜材质与合同不符,赵先生作为制作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博云公司的反诉请求基于原告存在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可由博云公司行使的请求权,但该圆雕仍陈列于淮海战役纪念馆,博云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也只是可以要求原告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遂采用减少价款的方式,判定原告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因圆雕价款为75万元,故法院酌定减少价款25万元,博云公司应支付赵某剩余价款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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