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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家庭可分期缴纳“超生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1日02:07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徐晶晶)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如实申报违法生育情况可按相关规定征收较低标准社会抚养费。此“较低标准”征收,各区、县可根据当地人均收入、地区差别等具体情况来裁定。对于依靠政府低保等生活困难的家庭,可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首缴不低于应收费一半

  市计生委日前向各区县发布《关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意见》,规定2010年11月1日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主动、如实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申报,说明违法生育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计生部门调查,可按照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征收办法或细则规定的较低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要求超生夫妻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本人或子女患有恶性肿瘤或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或者夫妻一方死亡造成生活困难的违法生育家庭,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50%。

  “较低标准”由各区县裁定

  目前,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超生一个孩子,按照该基数3至10倍征收,超生2个及以上孩子,按基数6至20倍征收。非婚生第一个子女,按基数1倍征收。今年,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参考基数为,城镇居民26738元,农村居民11986元。而此次人口普查期间所指的按“较低标准”征收,并非指按3倍的底线征收,而是各区、县根据当地人均收入、地区差别等具体情况来裁定。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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