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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抢,物业难卸其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1日02:10  新京报

  ■ 第三只眼

  即使物业与业主的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要求物管企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

  朝阳区望馨花园业主王女士在小区停车时,被两名男子持刀绑架。两男子持王女士的银行卡到路边ATM机提款,共抢走2万余元。两男子离开后,王女士挣脱束缚并报警。经证实,王女士未受人身伤害。警方表示,对此事已立案侦查。(8月20日《新京报》)

  报道说王女士的人身未受伤害,其确切的含义应当是,王女士的身体组织器官未受到伤害。王女士的人身受到了近3个小时的捆绑约束,心理遭受了巨大的恫吓,虽然王女士破财消灾,化险为夷,但从法律角度上讲,是不能说其人身未受到伤害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以暴力的方式从王女士身上劫取了2万多元财产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正因为这是一种对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存在双重侵害的重罪,因而法定刑最高可达死刑。

  看了报道的导语,一般人很快就会想到,调取停车场的监控录像,不是一下子就可锁定犯罪嫌疑人了吗?不错,物业确有监控录像,但很遗撼,摄像头仅拍到了王女士的车进了车库一会儿又开了出去的画面,而没有见到两作案男子的踪影。

  录像能够拍下车辆的出入,咋就拍不到进入车库的嫌疑犯呢?读完报道才知道,该小区住宅楼的电梯可直达地下停车场,而住宅楼的单元门门禁以及电梯到车库的安全门门禁都已损坏多时,且这些门禁都没有安装摄像探头,从住宅楼乘电梯可直达地下停车场,完全畅通无阻。而且,地下车库入口处没有保安和栏杆,停车读卡器也已损坏,内部车辆和外部车辆都可以随意进入。而所谓监控设备,随着弯道下行两层进入事发现场,竟然只有行车道的尽头有一个监控摄像头。

  难怪犯罪嫌疑人选定该小区的地下车库作案了!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由其承担刑民责任,自是必然。问题是,若犯罪嫌疑人没有抓住(从相关信息来看难度不小),或者抓住了但没有民事赔偿能力,小区物业有没有法律责任呢?回答是肯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不清楚该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对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怎样的约定,想必当初也是因合同的约束,物业公司才安装了几道门禁和有关监控设备的。退一步说,即使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法律也要求物管企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承担起自己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城市里,小区成了基本的生活单位。单元房里面的安全,自当由业主自己负责,而业主在小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就主要依靠物业管理企业了。笔者不禁要问:完善小区管理安全监管设施和监管制度,给业主以安全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就真是这么难做到吗?

  □刘昌松(律师)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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