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8日,涪陵区新妙镇的葛某到一餐厅吃饭期间,发现了一辆没有关门的车,便从该车内拿走8条天子香烟,放进自己车内,然后继续回到桌上吃饭。
次日,失主发现香烟不见后,马上报警,警方调取了餐厅外的监控录像,发出了葛某当晚的所做所为,马上给葛某打电话。此时葛某酒还没醒,但他承认确实车内有几条香烟,但不知为何在自己车内。随后,葛某马上将香烟原封不动地返还了失主。经鉴定8条香烟价值4370余元。
经过多方调查,检方决定对其进行附条件不起诉。首先对其考察期半年,要求其不得再做违法、违纪事件;戒酒,做到滴酒不沾;参加社区义务劳动,到敬老院做义工,参加公益活动。并向当地民政局捐款3000元。
目前,葛某也处于考察期内,经常能看到他到敬老院做义工,洗衣、扫地。而且在单位工作积极性很高,得到单位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好评。记者 杨野
附条件不起诉·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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