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修订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获通过:
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路作经营场所
本报海口8月20日讯(见习记者 袁兰)记者今天从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获悉,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特别加强了市政设施管理中存在的窨井盖丢失、占用城市路面、乱挖城市路面等突出问题的规范管理。
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的
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
《条例》规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审批,规定只有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维修以及举办重大活动等原因,才可以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同时,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并规定占用次干路、支路、街巷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必须经市或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作出意见,报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了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条件和权限。
规范了占用人行道的行为,规定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的,不得挤占盲道,并应当保留不小于1.5米的通行宽度。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
5年内不得开挖
为遏制城市道路乱开挖,《条例》要求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次年的掘路计划。同时,要在掘路现场公示批准掘路的内容,以便社会公众监督。
《条例》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开挖的,应当缴纳一至三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非法拆卸收购窨井盖
处10倍以下罚款
窨井盖等市政附属设施被破坏、偷盗和非法收购的情况屡禁不止,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也严重影响省会城市的形象。为加强管理,《条例》强化产权单位和养护、维修单位的责任,要求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及时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擅自拆卸、移动和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按所损坏的窨井盖的价值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所收购的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窨井盖等市政设施的价值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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