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人口普查期间,为防止人口瞒报、漏报,北京市人口计生委日前下发文件,对在2010年11月1日前,如实申报违法生育情况的当事人,征收较低标准的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费”);低保等三种生活困难家庭,还可在3年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新规
主动申报可低标准缴费
此前,北京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也多次表明,在普查期间,对于京籍超生人口(如未婚生育、婚内超生),应在接受处罚后给予落户。
这份名为《关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目前已下发各区县。
文件规定了可以较低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2010年11月1日前,违法生育当事人主动、如实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申报、说明违法生育事实,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配合人口计生部门的核查。
标准
超生1个按基数3至10倍缴
人口计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北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今年,这个参考基数为:城镇居民26738元,农村居民11986元。超生1个孩子,按照基数的3至10倍(多数城区是6至10倍)征收;超生2个及以上孩子,按照基数的6至20倍征收;对于非婚生首个子女,一般只征收基数。
特例
分期缴纳首缴不低于50%
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可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一,违法生育当事人享受政府低保。第二,当事人或子女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第三,违法生育的夫妻一方死亡,家庭生活困难。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金额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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