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帮助他人安乐死为何构成杀人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1日13: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中国青年报》报道:长期瘫痪在床,又不想拖累家人,重庆一位八旬老人只求一死了之;隔壁一位七旬老翁深表同情,并按对方要求帮她买了毒药,瘫痪老人服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见8月5日有关报道)。

  不久前,帮助他人自杀的被告人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重庆市开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是重庆首例。一审宣判后,宋某没有上诉。

  2007年,年近八旬的曾婆婆摔了一跤后瘫痪在床,后被送到二儿子家中赡养,76岁的邻居宋某经常跟曾婆婆聊天。曾婆婆多次表露出,瘫痪在床不仅拖累后人,本人也受苦,希望早点死了算了。

  2008年11月下旬,曾婆婆向宋某提出,给她买点农药来自杀。“看到她活着痛苦,又是多次求我了,我就心一软,答应了。”宋某说。不久后,他就在邻村一店铺买了5颗“豌豆药”(一种形似碗豆的农药)。初时宋某还有些犹豫。直到12月7日傍晚,才悄悄将已压碎的“碗豆药”放在曾婆婆旁边的一个桌子上,随后离开。

  当晚,曾婆婆服毒身亡。

  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今年6月,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开县法院审理认为,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法院鉴于宋某是帮助瘫痪的曾某自杀,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权威人士解释,帮助他人自杀,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例如提供针剂、药物或者其他自杀工具,而自杀行为是其本人实行的;二是基于自杀者的要求,对自杀者实施了杀人行为,使其实现自杀。

  后一种,法学界通常称之为“受托杀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自杀者的承诺,也不能成为杀人者免责的事由,杀人者肯定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而前一种情形,通常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帮助行为,客观上与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对自杀者死亡的发生持有希望或放任态度,因而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不过应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