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鲁哲)秦某驾驶奔驰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轿车受损,修车修了9.26万元。但理赔遭保险公司拒绝,在这样的情况下,秦某拒绝支付维修费。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秦某向汽车维修公司支付9.26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9年4月11日,秦某驾驶奔驰轿车在外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同年4月13日,他将受损车辆送到某公司维修并委托其向受损车辆承保方平安保险公司索赔。汽修公司将车辆修复后,交车主提走,共产生材料及人工费9.26万元。
汽修公司代秦某向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材料。但是,平安保险公司以驾驶员违反相关保险条款为由,拒绝理赔。然而,秦某以汽修公司“无能”,维修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为由,拒不付款。汽修公司多次要求秦某支付维修费无果后,将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支付汽车维修费用9.26万元。
法院认为,汽修公司已经将秦某受损车辆予以修复且已经交付,秦某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故应承担支付相应车辆维修费的合同义务。汽修公司要求支付相应维修费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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